针对金河生物向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
时间:2024-08-01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建议函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公益投保机构,“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是主要职责之一。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持有你公司股票,依法享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2024年7月20日,你公司公告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金河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制药)的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金河制药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不超过5年,借款利息为3.45%。目前,该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决议,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中金河制药其他股东未同比例资助及担保、财务资助标的项目风险揭示不充分等问题尚存疑问,现依法行使股东质询权、建议权,具体如下。
一、关于其他股东未同比例资助及未提供担保问题
根据公告,金河制药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金河制药其他股东中路牡丹、路漫漫、王志军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忠、谢昌贤、牛有山等其他7名股东为你公司董监高,均为你公司关联方。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1.5条规定,“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同时,在你公司2024年4月28日对外公告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九条也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相同的规定。此次你公司为金河制药提供5,000万元财务资助,金河制药的其他股东未按持股比例向金河制药提供财务资助,亦未提供任何担保措施,公告中虽然进行了说明,但是未充分披露其他股东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你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你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对资助对象提供相应担保。请你公司详细补充说明金河制药其他股东不提供同比例资助的原因及你公司利益未受损害的理由,你公司是否已要求金河制药其他股东对资助对象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已提要求,请说明金河制药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如果未提出要求,请说明你公司没有提出的原因。
二、关于财务资助标的项目风险揭示不充分的问题
根据2021年3月《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实施“盐酸多西环素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你公司与其他投资人于2021年3月共同成立金河制药,并由金河制药负责实施“盐酸多西环素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静态投资回报期为3.05年(含建设期)。2023年年报披露,盐酸多西环素项目已投产,然而2023年金河制药营业收入仅为2,035.40元,净利润为-267.76万元,2024年1—3月营业收入仅为2,433.63元,净利润为-278.88万元。投产一年后仍然亏损,请你公司详细披露盐酸多西环素项目是否已经达产,如未达产,迟迟不达产的原因是什么;如已达产,目前持续亏损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2022年6月《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由于前期审批手续办理进度不及预期,该项目开工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由此推算,该项目的预期投资回报期到期日大约在2025年4月9日,距今已不满一年。请你公司说明上述项目是否能按计划的投资回报期收回投资。
截至2023年末你公司已向金河制药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2,700万元。请公司披露之前财务资助的初始金额、利率、是否已逾期等详细信息。
截至2024年4月28日,你公司已为金河制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158.26万元,公司公告称金河制药其他股东没有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2.5条的规定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请你公司详细披露金河制药其他股东未对金河制药提供相应担保的原因以及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在此次财务资助中,金河制药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同时,建议你公司对上述风险事项充分释疑后再将财务资助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质询、建议,请你公司于本次交易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披露及回复。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