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达威股份向控股子公司进行财务资助事项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
时间:2024-09-10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公益投保机构,“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是主要职责之一。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持有你公司股票,依法享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近期,你公司公告控股子公司威远达威木业有限公司(简称威远木业)逾期未偿还你公司提供的11,890万元财务资助款。投资者服务中心对威远木业的盈利能力、其他股东未同比例资助等问题尚存疑问,现依法行使股东质询权,具体如下。
一、请说明拟改善威远木业盈利能力的措施及还款方案
公告披露,威远木业主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等。2023年年初,威远木业完成生产线技术改造并全线投入运营。为解决威远木业技术改造后业务快速发展导致的生产经营缺口、快速提高生产能力,你公司于2023年8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其提供不超过12,000万元的财务资助。但受到外部环境和宏观经济的影响,威远木业营业收入仍不及预期,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截至2024年8月28日,尚有11,890万元财务资助款未能按期归还。威远木业2022年、2023年、2024年1-6月净利润分别为-3,643.72万元、-5,998.19万元、-1,230.44万元,经营连续大幅亏损;截至2024年6月末总资产为18,637.84万元,净资产仅为363.83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98.05%,几近资不抵债。请你公司说明在威远木业持续亏损、负债高企的情况下,拟采取哪些措施改善其盈利能力,并补充披露威远木业偿还财务资助款的具体方案。
二、请说明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由于你公司前述为控股子公司威远木业提供财务资助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直接实施,其他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亦未提供任何担保措施。公告中虽然披露了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分散、股权比例较低,故未按同比例对威远木业进行财务资助的情况,但是未充分披露其他股东不提供财务资助的具体原因、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对资助对象提供相应担保。请你公司根据规定详细补充说明威远木业其他股东不提供同比例资助的原因及公司利益未受损害的理由,你公司是否已要求威远木业其他股东对资助对象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已提要求,请说明威远木业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如果未提出要求,请说明你公司没有提出的原因。
以上质询,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披露及回复。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