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业务要留心 操作方式提前学
时间:2023-07-14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一、案情概要
投资者陆某反映,其是某证券营业部客户,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在该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期限最后一日,欲进行接受要约收购操作,但在手机上操作多次,系统均显示操作失败。陆某咨询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但未得到正确指导,最终错过操作时间,导致其账户产生亏损,双方沟通无果,遂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证广东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请调解。
二、主要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投资者陆某认为,证券营业部作为给其提供经纪服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客户的咨询未能给予及时准确的答复和具体的操作指导,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券营业部则表示,公司官网已公示要约收购的具体操作指引,且投资者陆某在操作截止时间临近时才咨询客户经理,因此应由其本人承担要约回购失败的后果。
三、调解过程
工作站征询证券营业部调解意愿后,正式介入调解。调解员首先分别向双方了解事发经过:营业部表示,在上市公司发出要约收购公告后,公司已通过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电话等方式通知陆某要约收购的相关信息,且要约收购的具体操作指引可通过官网查询。此外,陆某在长达一个月的期限内都未主动进行接受要约收购操作,而是在期限最后一日且临近收市时间才咨询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刚好在外办事,所以未能及时回复陆某的问题。
陆某提供了当天与客户经理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其于14:10及14:25分别问询客户经理要约收购的具体操作方式,客户经理虽然于14:30回复了,但只发送了要约收购的相关公告,没有发送具体操作流程。陆某强调,期间两次致电客户经理,但客户经理只是笼统告知通过手机端输入代码就可卖出,陆某按照他的指引多次操作仍是卖出失败,直到现在才知晓只能通过临柜、电话委托或电脑端交易系统才能进行操作。
调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一方面指出营业部在客户服务上存在不足:一是客户经理答非所问,业务水平仍有待提升;二是营业部未就要约收购操作步骤的特殊性做好提醒工作;三是在官网上很难找到具体操作指引。另一方面向陆某解释,要约收购期限为一个月,如有交易意愿最好提前联系客户经理了解具体操作步骤,尽量避免等到期限最后一天且临近收盘时才匆忙咨询。同时强调,即便当时无法操作接受要约收购,也可按市价及时卖出,减少损失。因此,即使营业部在客户服务上有一定瑕疵,也建议陆某理性看待营业部在客户损失上的责任比例。
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双方均认识到自身的不当之处,愿意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各让一步。营业部同意补偿陆某部分损失,陆某也愿意将诉求金额进一步降低,最终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
四、案例启示
证券经营机构要特别注意强化员工的日常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员工业务水平。一方面,要针对不常见的特殊业务,进一步加强员工日常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细化客户服务。解答投资者咨询时,应尽量减少程式化话术,聚焦解决实质性问题,核查后及时向投资者反馈情况,以更好满足客户需求。另一方面,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操作指引、费用收取等影响投资者交易的信息查找路径应简单明了,让投资者找得到、看得清、读得懂,同时针对业务的不同特性,做好通知提醒工作,确保传达到位。本案中,由于要约收购的操作方式不同于一般的经纪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建议营业部在向投资者转发要约收购公告时,一并发送具体操作指引,让投资者对此清晰明了、正确操作。
投资者更要详细了解交易规则,牢记“买者自负”,为自己的投资负责。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时,市价与要约价格的价差有可能收敛,也有可能反转,部分投资者难免抱有观望心态,希望看准时机获利更多。对此,投资者更应提前详细了解业务规则,熟悉具体操作流程,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审慎作出交易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