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答投资者问
时间:2021-11-15 19:04:00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对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一审公开宣判,现就投资者高度关注的若干问题进行解答:
1.投服中心在本案中代表了多少投资者?诉请金额多少?本案判决的赔偿额是多少?
依据广州中院《关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服中心于2021年4月23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康美药业案权利人名单,依据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数据代表55326位投资者向广州中院予以登记,经测算涉诉投资者损失约48.66亿元。
依本判决,扣除系统风险后损失金额为正数的投资者共有52037人,获赔总额约24.59亿元。
2.诉请金额与判赔金额不同是什么原因?
本案广州中院委托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进行损失测算,并在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损失核定结果进行了质询,判决采信了该损失测算意见。根据投保基金测算结果,选取医药生物(申万)指数作为比对指数,并采用“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以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有所差异。
3.投资者如何了解到自己是否获赔,获赔多少?
依据广州中院《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应获赔偿金额查询方式的公告》,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平台查询是否获赔。
4.为什么各被告之间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
判决认定:
(1)康美药业定期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且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康美药业对案涉投资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的行为直接导致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是应当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承担100%连带责任。
(3)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时任财务总监庄义清,时任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时任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的行为直接导致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也是应当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承担100%连带责任。
(4)以下被告作为时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却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且均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所以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汉耀、林大浩、李石、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均非财务工作负责人,过失相对较小,法院酌情判令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
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为兼职的独立董事,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过失相对较小,法院酌情判令承担10%连带赔偿责任;
郭崇慧、张平为兼职的独立董事,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过失相对较小,且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法院酌情判令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
(5)时任总经理助理唐煦、陈磊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属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人,不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行为,严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影响极其恶劣,承担100%连带责任。
(7)杨文蔚作为正中珠江合伙人和2016年、2017年康美药业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重大过失。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
(8)刘清并非康美药业 2016年、2017 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不是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人,故不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静璃、苏创升作为正中珠江的员工,不应因其职务行为直接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5.本次判决是否为最终生效判决?
本次判决是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是否上诉尚有不确定性。
6.如投资者不服判决,投服中心是否继续代表投资者上诉?若投资者不同意投服中心是否上诉的决定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审判决送达后,代表人(投服中心)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前通知全体原告。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上诉,被告在上诉期间内亦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全体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的,应当同时提交上诉状,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对上诉的原告按上诉处理。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未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未上诉的原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审判决送达后,代表人决定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前通知全体原告。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通知一审法院。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放弃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放弃上诉的原告。
7.因康美药业现在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投资者是否可以直接向个人申请执行?
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中,可由代表人申请执行,投资者无需自己申请。
8.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在后续的破产清偿中是否会受影响?何时能获得赔偿款?
本判决尚未生效,破产管辖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已将该判决金额24.59亿元列为暂缓确认债权,纳入重整计划草案。
康美药业于11月1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将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投票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包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在重整执行期间内,公司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重整计划可能提前执行完毕,也可能因特殊原因经法院批准延长执行期限。
9.投服中心是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否会帮助受损投资者参与公司的破产重整?
投服中心已于2021年7月22日代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全体原告,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推选为破产重整债权人委员会委员。目前特别代表人诉讼属于未决诉讼,已判赔的24.59亿元被揭阳中院列为暂缓确认债权,投服中心后续将代投资者行使债权人相关表决权利。
10.此前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和不在适格区间的投资者该如何寻求司法救济?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此前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另行起诉。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不在适格区间内的投资者可另行自行起诉。
11.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都做了哪些工作?
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4月8日,投服中心向广州中院提交56名投资者证据材料,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转换。4月23日,投服中心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康美药业案权利人名单,于4月30日向广州中院予以登记。
在诉讼过程中,投服中心秉承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委托公益律师秦政、朱夏嬅作为代理律师参与了庭前会议、法庭审理及多次调解会议并参加现场旁听。
6月5日,揭阳中院裁定受理康美药业破产重整申请。7月22日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以代表人诉讼诉请金额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8月10日,投服中心经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被选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并得到破产法院揭阳中院的确认,行使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管理人执行职务、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职权。后续投服中心作为债权人委员会委员和投资者的代表人将尽力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12.投服中心接下来是否还会再提起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选案要考虑哪些因素?.
中国证监会在2021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提出,要推动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充分发挥投保利器作用。投服中心正在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并进行第二单特别代表诉讼案件摸排工作。
投服中心将坚持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场,选取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且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案件,依法依规依程序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切实履行投保机构职责。
关于案件最新进展,后续可通过中国投资者网(http://www.caidymarie.com)、投服中心官网(http://www.isc.com.cn/)查询,也可关注康美药业公司公告、广州中院相关公告情况及权威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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