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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证监局投资者保护期货案例二:期货投资者持仓被强平纠纷

一、案例简介 

2017731日,投资者刘某拨打A期货公司投诉电话,投诉“期货合约持仓被公司强平导致其损失。”刘某称其在A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2017731日持仓1手铁矿石I1709卖出合约,当日在未接到A公司通知情况下,该持仓被A公司强平,要求A公司恢复持仓并补偿损失。 

二、纠纷调解情况 

A期货公司收到投诉后及时与投诉人沟通,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2017728日,刘某持仓1铁矿石I1709卖出合约,当日结算后,其公司风险率为120%,交易所风险率为90%,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公司通过短信平台向其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同时将结算帐单和追加保证金通知一并发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次日上午,I1709合约开盘出现较大涨幅,刘某交易所风险率已超100%。公司于上午9时30分左右多次拨打刘某电话,拟要求其在下午开盘前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公司于是将前述要求通过短信及交易客户端发送给刘某。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减仓,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公司对其账户持仓进行强平处理。 

经公司与刘某沟通,刘某未收到公司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是因其停用了在A期货公司开户时预留的联系方式,但未通知A期货公司;当日上午刘某未登录公司交易客户端,故也未及时收到A公司通过客户端发送的通知。期货公司开户时已告知刘某追加保证金通知是根据其签订合同时预留的指定联系方式发送的,变更号码需及时告知;刘某未及时通知公司变更联系方式,应对持仓被强平结果负责。刘某对此表示认可。 

三、案件启示 

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及时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了解账户情况及追保通知等账户风险信息;在变更指定联系方式时应通知期货公司,以便接收公司发送的账户风险通知,及时化解账户风险。 

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在投资者开户等环节必要的风险揭示和告知义务,不断深化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相关规则了解程度和账户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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