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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首例调解案的示范意义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确立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既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代表人诉讼,也与美式证券集团诉讼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券团体诉讼有别。这一保护人数众多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随着康美药业案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的判决落地,日益展现出其独特的制度魅力,对于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投资者保护,影响深远。以判决为导向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和程序构造、程序规则,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经典判决的推进,逐渐走向完善和成熟。同时,经由典型个案的推动,与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的实体法规则也在公开化、对抗性、程序保障充分的司法程序中得以明晰,作为公共产品的法院裁判不仅解决了群体性纠纷,而且可以为资本市场和投资者保护进一步提供具体、可预测的行为标准。 

不过,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判决导向,是以当事人各方的巨额诉讼投入、法院司法资源的巨大耗费,以及“马拉松式”的漫长诉讼周期为代价的,程序雍容华贵有余,但灵活性、便捷性不足,尤其是无法满足中小投资者不同层次、不同侧面的纠纷解决需求,还有可能因多次公开开庭造成对资本市场的二次冲击。因此,理论上不能一味强调或过分夸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的功能,同时也应当正视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处理的特殊价值。 

笔者注意到,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于2023年12月26日以调解方式结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本案中,由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的实际参与调解的投资者,占全体适格投资者的比例高达99.6%,可见绝大多数投资者在纠纷解决的需求上选择了快速、经济的调解方式。该案被认为是我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案,走完了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全部调解程序,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可以说,这是一场完美的调解破冰之旅。从推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进步的角度而言,我个人更倾向于把泽达易盛案与康美药业案等量齐观,或者说泽达易盛案就是第二个康美药业案,两者都具有重大的示范意义,均为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标杆或里程碑。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是判决程序,一个是调解程序。 

在泽达易盛案之前,理论和实务界均无法准确描绘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调解程序是什么样子,也不清楚如何处理获得特别授权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与被代表的投资者之间在调解程序中的关系,以及对于调解程序中法院能否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未触及。泽达易盛案明确回答了上述这些问题,使得泽达易盛案的价值远远超越了个案,而具有普遍推广的意义。首先,鉴于被告有调解的意愿和履约保障,且有利于维护原告投资者的整体利益,投资者服务中心同意对本案调解处理。上海金融法院经初步审查,依法向全体原告投资者发出通知,投资者可通过上海金融法院官网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查询调解协议草案内容及拟获赔金额。允许投资者线上提交书面异议或线下参加听证会。可以看出,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的调解程序,原则上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调解的相关规定;其次,被代表的投资者有权实时登录了解诉讼进程并行使退出、异议等诉讼权利,这些程序权利不因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特别授权而减损,相反本案调解程序实际上赋予了被代表的投资者更充分的程序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听证权和退出权。我注意到,2023年12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调解协议草案查询的公告》的同一天,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本案原告代表人,同步发布《投资者服务中心关于泽达易盛案调解协议草案答投资者问》,就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问题,如投资者服务中心为什么同意调解、调解协议草案中的赔偿金额是怎么确定的、调解协议草案中为什么没有被告隋田力、如不认可调解协议草案怎么办、投资者如不同意调解协议草案怎样退出、调解书何时生效以及投资者何时能拿到赔偿款等直接关系到被代表的投资者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十一个问题,一一予以详细解答。我的感受是,泽达易盛案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形成过程中,对于被代表的投资者意愿的尊重,以及投资者实体和程序权利的保护,力度上不亚于审判程序,甚至超过了审判程序,由此大大强化了本案调解的正当性;最后,对于涉众型群体性纠纷的调解程序,投资者保护机构未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有助于及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以及实质性化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在我看来,泽达易盛案开创了我国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调解程序的先河,并勾勒出了我国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调解程序的基本面貌,其制度价值无论作多么高的评价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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