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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成为我国首例调解结案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臧小丽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 

由泽达易盛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一案引发的投资者赔偿案件,上海金融法院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来审理。这是继康美药业之后出现的、我国资本市场第二例特别代表诉讼案例。 

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宣布泽达易盛案以调解方式审结。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泽达易盛案与康美药业案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以判决方式结案还是以调解方式结案。证券虚假陈述这类纠纷,本就属于“涉众型”案件,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模式,意味着所有适格投资者只要不声明退出,就视为参加诉讼。这样的诉讼模式,必然会导致原告人数成千上万,甚至更多。以康美药业案为例,法院最终判决52037名投资者获赔约24.59亿元。而原告人数越多,涉案金额越大,能达成调解的难度也就越大。调解的前提是原被告各方一致同意,并且被告具有履行能力。在泽达易盛案中,上市公司虽已退市,东兴证券等中介机构拟共同出资3.4亿元设立赔付专项资金账户,并且向法院提出司法调解的意向,这是本案能达成调解的现实基础。光“被告同意调解,并能确保赔付款项能到位”这一项,在其他同类案件中,就挺少见的。 

臧小丽律师认为,调解结案的另一大好处是能大大节省案件周期,让受损投资者尽早拿到赔偿。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不仅原告人数众多,被告人数也众多,包括发行人、保荐人、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以及发行人的责任高管等。这类案件庭审程序复杂,光庭审前就需要完成各方举证、质证、委托第三方核算等各项工作,一审判决之后任何一方不服,上诉还会引发二审,再加上执行程序,诉讼周期整体会比较长。而如果各方能达成调解,那么就省却了很多诉讼流程。经过法院确认的民事调解书与生效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一审程序中一旦达成调解,就无需有二审程序了。因此,与判决相比,调解在效率上更有优势。 

不过,调解的好处虽多,臧小丽律师认为,调解最大的难处在于自愿,不能强求。而在涉众型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中,调解还需要特别注意程序规范问题,比如,调解草案的告知,对调解有异议的原告如何提出异议,如何参加听证会,对调解金额仍有异议不接受调解的原告后续的程序如何等,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来处理。上海金融法院对证券纠纷的审判经验丰富,在泽达易盛案的处理上给出了一个标杆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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