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易盛案调解成功彰显投资者服务中心忠实的履职担当
时间:2023-12-29 10:00:00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李有星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教授博导
首批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在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受证监会处罚,2023年5月31日,泽达易盛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该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投资者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我国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的第二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特别令人关注。在期待法院裁判的过程中,通过多方的努力,2023年12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调解协议草案查询的公告》(简称《公告》)。根据《公告》,2023年12月5日,原告投资者代表人投资者服务中心与被告各方签署调解协议草案。2023年12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听证会,听取异议投资者的意见。2023年12月26日,法院在确认实体和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正式制作调解协议书并送达生效,7195名投资者获赔2.8亿余元,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投资者人均获赔3.89万元。至此,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创了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调解首例,具有重要的里程牌意义,也充分彰显投资者服务中心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职责担当。
一、调解解决民事争议的方案值得肯定
在证券市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判决和调解都是解决纠纷的方法。从民事诉讼的角度上看,原告等待法院按照程序依法作出判决是最为省事的做法,也就是说,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投资者代表履行提起诉讼、提供证据、参加庭审、发表意见等庭审程序后,等待一审判决结果,如不满意一审判决,则提起上诉到二审法院,再等待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这样的一个程序,对于投资者服务中心来说是最简单、最符合法律要求,也是最省力和省事的过程。但是,投资者服务中心并不消极等待,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作为,与法院、被告交流沟通,为投资者实现利益保护最大化的效果。调解是最为理想的结果,有利于当事人息讼,节省时间和精力,特别是原告投资者的赔偿款能够切实按时到位。调解也是“枫桥经验”的精华所在,是诉讼案件中尽力追求的结果。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的“康美药业案”判决相比,各有所长,但具有制度群体性的案件采用调解解决证券纠纷效果更好。
二、投资者服务中心在调解中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现实司法案件中,有些原告主体总是怀疑调解是否损害自身利益,因此,采取的政策、对策是坚决不调解,任让法院裁判。这个方面,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银行基本上都是这种理念,当事人主体的当权者担心被扣上“调解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担心说不清楚,法院判决结果不论胜败赢输都是法院的事情,至少离任审计等容易过关。当然,现实司法中,确实也有些代理人、代表人为了早日了结案件,滥用调解权利,诱导威逼知识能力缺乏的当事人调解,从而客观上损害委托人利益。但是,泽达易盛案调解中,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泽达易盛案特别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委托律师参加上海金融法院主持召开的调解会议。综合各项因素,调解更有利于维护原告投资者的整体利益,投资者服务中心同意并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具体来看,投资者服务中心同意调解主要有四点原因:一是参加调解会议的本案各被告同意按照上海金融法院委托损失核定后金额(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全额赔付原告投资者。二是投资者服务中心在调解会议上对被告履约保障进行了确认,法院已冻结部分被告资金,其他部分被告已在调解协议签署前将款项拨付至法院指定账户,且被告东兴证券于2023年9月22日公告其已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三是调解可使投资者更快实际获赔,调解协议草案约定法院调解书生效后,各被告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赔偿款,赔付效率可大大提高。如不同意调解继续诉讼,需一审判决,如有当事人上诉,需二审裁判生效后方可赔付执行,时间将大大延长。四是可申请对法院调解书强制执行,如各被告未能按期支付赔偿款,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大程度保护原告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投资者服务中心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异议和退出选择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因此,部分投资者不满意调解方案的或对调解有异议的,可以选择退出集体诉讼而自行主张权利。投资者服务中心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异议权、退出选择权和法律后果。包括:一是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被告泽达易盛公司、林应、应岚、刘雪松、雷志锋、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就泽达易盛公司涉证券欺诈发行一案达成调解协议草案后,第一时间发布公告,投资者可通过上海金融法院官网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查询调解协议草案内容及拟获赔金额。二是充分保障有异议原告的异议权和听证权。如果投资者不认可调解协议草案,根据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原告投资者有权对调解协议草案提出异议,有权出席听证会向法院提交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法院将综合考虑当事人赞成和反对意见、本案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事实上,调解协议草案反馈期间内,上海金融法院共收到十余名原告投资者线上提交的书面异议,有两位投资者报名参加听证会。三是不同意调解协议的可以选择退出。根据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法院准备制作调解书时,将通知提出异议的原告,异议原告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未按期提交退出申请的原告,视为接受。期满后,法院将制作调解书。四是明确退出法律后果。退出本案调解的原告投资者,与本案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不再发生关系。投资者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四、投资者服务中心灵活处置撤销被告隋田力而彰显法律专业智慧
在证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中,为了保障原告的利益,往往是对被告能追加而追加,但事实结果是过多的被告或不适当的被告列举,往往是自找麻烦,徒增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每个被告都有案件管辖异议、答辩、送达、请求回避、申请鉴定、上诉等对应的权利,被告每行使一项权利均会拖延时间、增加诉讼审判环节的顺利展开,例如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就得作出是否有管辖权的裁决,裁决需要送达(部分还可能需要公告送达),被告在收到一审裁决后的10天内上诉进入二审,二审审理作出终审裁决,这个过程通常不会少于几个月。因此,在诉讼案件中,选择合理的适当的主要被告,放弃不适当的次要被告,确保诉讼程序和实体利益最优选择是律师或投资者代表人的法律智慧。本案中,被告有泽达易盛公司、林应、应岚、刘雪松、雷志锋、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隋田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等。在审理的调解期间,投资者服务中心灵活处置撤销被告主体隋田力,充分彰显法律专业智慧。因为在选择调解结案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100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但本案被告隋田力,无法参与调解亦无法签署调解协议,如不撤诉,本案调解协议草案将无法达成,从而延长诉讼时间。投资者服务中心考虑到其他被告已同意按照损失核定后金额全额赔付,撤掉被告隋田力不影响投资者受偿,且可使投资者尽快获赔,投资者服务中心于12月5日调解会议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隋田力的起诉是十分正确和体现法律专业智慧的。
总之,泽达易盛案调解成功彰显了投资者服务中心勤勉尽责的履职担当,也为我国证券市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群体性侵权案件的处理作出了示范。通过成功的调解,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和被告等相关主体,均获得了各自所需的益处,造就了共赢和谐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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